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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詩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念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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