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聲請程式尚有欠缺,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