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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上訴人 謝金朝
謝范秀玉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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