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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林耀平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有尚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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