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313,2023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蔡宗霖
謝美貞
兼訴訟代理
人 蔡文芳
被上訴人 詹英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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