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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吳宗諺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上訴人 薛順蓉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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