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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龔麗琴
被 告 李有恭
李有寬
李有道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有謙
被 告 李仲元
李孟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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