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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陳采華
連江都(原名連富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宗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55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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