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118,2023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張嘉翔


被 上訴 人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91054×29.03)+262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