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121,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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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李隆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吳約貝律師
追加原告 李淑玲
李隆陞
被 告 李欣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收悉本裁定翌日起10內,具狀補正下列,未依限具狀,依法審酌失權效:

一、原告主張李鄭伴名下已有二間房屋,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係為節稅,請舉證說明依當時相關稅法規定可如何節稅?節省多少稅賦?

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為李鄭伴保管之證據?

三、被告是何時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證據?

四、自89年間購買系爭房地至李鄭伴過世之期間,有關系爭房地之各項費用,請兩造依年度、月份按時序整理分別是誰支付多少金額之何費用,並提出證據(已提出者引用證號即可)。

五、兩造陳報試行和解經過與結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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