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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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