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341,2023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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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李錢
被 上訴人 張鈺瑄
張碧蘭
上二位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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