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539,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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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簡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天母華琪大廈愛B座管理委員會間強制遷離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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