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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周明鴻
被 上訴人 張芸瑄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佩琪
被 上訴人 張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613元(見本院卷第345頁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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