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561,2024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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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張正德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被上訴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范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 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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