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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告劉祥霖
劉卉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榮哲律師
被告劉麗鈴
訴訟代理人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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