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全,70,2022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凱婷律師
相 對 人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 號信箱相 對 人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林晨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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