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勞聲再,9,202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經本院於111年8月22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