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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蔡舜仁會計師
相 對 人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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