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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江美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旺旺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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