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0073,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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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05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宣穎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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