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249,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3,05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82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74,48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