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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水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欽銘
林朝龍
林沈玉英即林金助之繼承人
林信仲即林金助之繼承人
林加文即林金助之繼承人
林換
林崙
林義章
林阿招
林姵蓁即林金枝
林尚豫
林芬蘭
林芳伶
吳鴻奎律師即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
蘇湘萍即林振聲之再轉繼承人
林馨盈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淑女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茂榮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菱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鴻淵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鴻坤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秀靜即林振聲之繼承人
林王麗玉即林條桂之繼承人
上列一人
輔 助 人 林金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德即林條桂之繼承人
林金興即林條桂之繼承人
林美惠即林條桂之繼承人
林美芳即林條桂之繼承人
林石城
一、債務人吳鴻奎律師應於管理林灯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欽銘等27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69,406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鴻奎律師應於管理林灯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欽銘等27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834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鴻奎律師應於管理林灯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欽銘等27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584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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