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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58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0月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3,558元未獲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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