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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嫺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738元 孫嫺珉 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孫嫺珉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5日止累計67,108元正未給付,其中66,738元為本金;
280元為利息;
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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