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3868,2022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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