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14050,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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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忠志
柏徐秀琴

一、債務人柏忠志、柏徐秀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4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0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二七五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七五 001 新臺幣26,471元 柏忠志、柏徐秀琴 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四五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柏忠志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柏徐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6,47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柏忠志自民國111年05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47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柏徐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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