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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90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013元,及其中新臺幣53,035元,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842元,及其中新臺幣271,754元,自民國9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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