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2340,2022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于晴
吳文傑
黃家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074元,及其中新臺幣137,256元,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