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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債 務 人 游勝昌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勝昌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
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
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
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
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參照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法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資料在卷可稽。
債務人現年66歲,居住在新北市八里區,其財產、收入及支出現況如附表二所示,為其自陳明確,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在卷可憑。
債務人雖另自陳其於郵局帳戶內尚有存款,然上開存款餘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縱不列計,對於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評估,亦不生影響。
另債務人名下財產原尚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1)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四樓房屋(含頂層未登記部分之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上開不動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124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拍定價金共計2,162,222元。
㈡依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負擔之債務現即至少3,670,975元(見本院卷第181至182頁)。
其財產僅上開不動產拍定價金合計2,162,222元,縱不計上開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亦不計上開拍定價金依法應先行清償之稅賦等費用,將該等價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亦不足1,508,753元,加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支出已無賸餘,是債務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可認定。
㈢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
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所在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本院卷第44頁 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本院卷第22至24頁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本院卷第100至106頁 4 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本院卷第26、28頁 5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本院卷第30頁 6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本院卷第20頁 7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卷第112至114頁 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8月7日新北院英110司執壽字第61243號執行命令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卷第4至5頁 9 郵局之存摺資料 本院卷第116至120頁 10 工作紀錄表 本院卷第98、191、192頁 1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本院卷第32至34頁 附表二:
壹、財產現況 編號 財產種類及數量 金額 (新臺幣) 卷證所在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1)變價所得 1,382,222元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卷第4至5頁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四樓建物(含頂層未登記部分之建物,權利範圍均4分之1)變價所得 780,000元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卷第4至5頁 合計: 2,162,222元 貳、收入現況 編號 收入項目 每月金額約 (新臺幣) 卷證所在 1 打零工 16,400元 本院卷第96頁 合計: 16,400元 叁、支出現況 編號 支出項目 每月金額約 (新臺幣) 卷證所在 1 每月必要支出 16,521元 本院卷第95頁 合計: 16,52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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