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214,202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陳資仁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
被上訴人 陳威鈥
訴訟代理人 黃威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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