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251,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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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孫鷹
兼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孫鷹、王興華因與被上訴人王治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駁回參加人張杰之聲請參加訴訟,未據聲請人即上訴人孫鷹、王興華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即上訴人孫鷹、王興華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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