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256,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林淑
被 上訴人 亞洲天母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