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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來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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