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李炳志
李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趙子澄律師
被 告 許書銘
林宏彥
林宏雋
林宏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許凱勝
許明守
林木裕
曹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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