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陳世章
陳許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王品舜律師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楊玉梅
陳忠川
陳坤
陳麗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 告 陳俊耀
陳淑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玟儒
被 告 陳慶隆
陳國濱
陳國鐘
陳武夫
陳文鎮
陳雅蓉
陳雅慧
吳美鳳
陳建華
陳秀鈴
陳振興
陳阿雪
陳月雲
陳如玉
陳仲養
陳志堅
陳志宗
陳貴雄
徐陳吉子
陳月琴
陳俊吉
陳冠羽即陳俊祥
陳金福(即陳正重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現(即陳正重之承受訴訟人)
陳滿嬌(即陳正重之承受訴訟人)
陳吳美桂(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珠(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琴(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羚(即陳國萬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齊(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慈(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巧貞(即陳正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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