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458,2023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簡慧君
被上訴人 吳則賢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A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