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562,2023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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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被 上訴人 黃永盛
黃永興
黃永順
李阿梅
李鴻義
李吉子
李慶福
李齊偉
李尚霖
李宗翰
陳慶美
李尚智
葉美玲
李正億
李換治
陳李美女
李志賢
游綉華
李鴻源
李奇南
吳俊隆
吳俊德
吳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5,200元(計算式:96平方公尺×3萬3,700元/平方公尺=323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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