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655,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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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訴人陳榮華
陳竤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0樓之00


被上訴人陳秋勇

林秀珠
陳孟甫
陳利光

陳季良
陳治尹
陳信竹
陳炯裕
陳亨武
陳炯軒
陳東亮
陳彩素
陳柏宇
陳柏巖
陳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018元【計算式:(〈886.03平方公尺×96,141元〉+〈79.02平方公尺+17.15平方公尺+15.24平方公尺〉×98,888元)×2/100=1,924,01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月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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