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763,2024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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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羅遠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14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追加請求之損害賠償6萬元,合計506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

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而提起上訴,並變更請求,即上傳澄清報導之道歉聲明影片部分,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81,141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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