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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蔣祖昶
被上訴人 林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以應拆還面積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4,521,4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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