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姬健文
姬梁文
董佩琪
陳芳蘭
陳王秀蓉
陳昶銘
陳香伶
陳江浩
許譽騰
許真瑱
許耀升
謝振榮
徐婉萍
徐紹萍
廖定山
廖珮茹
廖秀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姬健文、姬梁文、董佩琪、陳芳蘭、陳王秀蓉、陳昶銘、陳香伶、陳江浩、許譽騰、許真瑱、許耀升、謝振榮、徐婉萍、徐紹萍、廖定山、廖珮茹、廖秀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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