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瑛莉
何優輝
何綾音
何聖奈
何潤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劉連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580萬9,442元(計算式詳附表D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萬7,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土地標示 單位:新臺幣,元 土地坐落 面積(㎡) (A) 原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B)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C) 訴訟標的價額 (D=A*B*C)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 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淡水區 坪頂段 1122 2902 全部 7,000元/㎡ 20,314,000 2 1124 1741 全部 7,000元/㎡ 12,187,000 3 1125 3082.55 全部 7,000元/㎡ 21,577,850 4 1126 2180 全部 8,900元/㎡ 19,402,000 5 1157 4341.43 全部 7,000元/㎡ 30,390,010 6 1160 433.12 全部 7,000元/㎡ 3,031,840 7 1162 1132.34 全部 7,000元/㎡ 7,926,380 8 1164 201.11 全部 7,000元/㎡ 1,407,770 9 1212 858.78 全部 7,000元/㎡ 6,011,460 10 1213 3471.62 10分之3 7,000元/㎡ 7,290,402 11 1214 2324.39 全部 7,000元/㎡ 16,270,730 合計 145,80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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