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重訴,469,2024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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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鎮實業有限公司、尤進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2,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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