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補,200,2023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楊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D FOOD BAR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住所資訊,惟被告究竟是公司行號或獨資,亦應自行查明陳報,如欲變更或追加被告,應於期限內具狀陳明,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個人最新戶籍謄本。

又本院將另以被告上開住所,函請臺北市商業局查明是否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併此敘明。

三、本件原告訴訟標的為4,000元,惟查,原告陳述之金額為原告及其配偶共2人之薪資,如欲變更或追加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陳明追加原告之年籍住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