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湘儀
被 告 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劉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92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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