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058,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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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0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07元 郭旻儒 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旻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08日止累計60,809元正未給付,其中56,207元為消費款;
3,402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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