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0787,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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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1,61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278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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