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0796,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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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元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7,9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990元 郭元凱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八二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郭元凱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990元 郭元凱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郭元凱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0,9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6,9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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