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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754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曹惠玲於民國93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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